第五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牧、林业、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