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经费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装备、设施的配备,保障机构履职能力。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