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