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和联合收割机等。(二)新能源机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