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监督抽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