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改变机动车正常工作状态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