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改变机动车正常工作状态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