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