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