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等进行现场抽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予配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