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