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

(二)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三)按照相关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四)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