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