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