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