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道路遥感监测等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