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十六条有效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本市执行标准的车用燃料,并明示燃料质量标准,配套供应符合标准的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