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城市客运、物流、环卫、邮政、金融押运、配送快递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定期维护治理或者更新,优先采用新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