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