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十三条有效新购或者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应当符合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