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有效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