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有效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