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