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推动种子产业发展,保证良种选育、推广和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