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破坏种质资源保护设施或者标志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