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出售种子未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