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