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