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种子销售台账。

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等内容,保证可追溯性。

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应当开具种子销售凭证,并提供使用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