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经备案引种的品种被原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撤销审定的,停止在本市推广、销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