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