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经备案引种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使用过程中,在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方面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由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向社会提示种植风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