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备案引种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使用过程中,在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方面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由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向社会提示种植风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