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引种与本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分别向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由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