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通过市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在本市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