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