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禁止在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外推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