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市级审定。

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通过市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并由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审定公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