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