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水源地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