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