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