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