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预警机制和保障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