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