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防风固沙林和周边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强化林草植被保护,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