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市级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