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与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