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