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