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