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一)(二)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